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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买的二手电动车是赃车 律师:故意购买属违法
来源:浔阳晚报 作者:李超铭 时间:2017-03-14 

  购买了才两个月的电动车,竟被发现是赃车。近日,市民何先生十分郁闷。

      据何先生介绍,今年1月初,他在长城路旁的一家电动车销售门店购买了一辆电动车。“老板说是二手八成新的,有原始发票与合格证,价格是1800元。”何先生说,经过讨价还价,最终他花了1600元买下了这辆二手电动车。


  3月10日,何先生骑车去吃饭,吃完饭取车时却被一名自称是车主的人拦下了。“他说车头的划痕跟他之前被盗的电动车一致。”何先生表示,为了证明自己是正常购买的,他拿出了销售者提供的电动车原始发票与合格证,没想到自称是车主的人也回家拿出了该辆电动车的相关票据。何先生这才发现,销售者提供的合格证上的编号与他买到的电动车上的编号不符。

  这下何先生傻眼了,3月11日,何先生再次找到电动车的销售者。经过辨认,销售者承认发票与合格证是伪造的,“他说发票与合格证是收车时‘车主’提供的,他没有仔细查看”。如今,原车主要求还车,销售者又不承认故意销售赃车,无奈之下,何先生选择了报警。

  浔阳晚报记者随后来到庐山南路,走访了几家正规电动车销售商,除以旧换新外,只有一家回收旧电动车。“卖电动车的时候,能提供发票最好。如果没有,就必须是原装电动车钥匙,否则不会回收的。”一位销售商说,他们一眼就能看出钥匙是否原装。

  对于何先生的遭遇,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认为,若他在购车时,对车辆是否系赃车毫不知情,且购买价格也没明显低于市场价,应视为善意取得,失主只能找盗窃人追偿。反之,就属于购赃和销赃,则触犯了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陈律师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贪图小便宜而去购买赃车。(李超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