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脱钩范围的资产清查范围全覆盖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有脱钩任务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等相关规定,对纳入脱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资产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厘清财产归属。对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认真盘点,进行账实核对,核实盘盈、盘亏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纳入脱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债权债务,原则上继续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
资产清查的范围是全覆盖,包括行业协会商会本级以及下属企业(不含参股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协会等各级各类国有和非国有资产,对参股企业应进行详细说明。 资产清查一般应以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批复之日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基准日。资产清查完成后,行政机关应当将清查结果按规定程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事业单位转制后资产明确为国有
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行业协会商会的,其净资产应当明确为国有资产。存在财政缴拨款关系,并且纳入财政预决算核算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其净资产应当明确为国有资产。不存在财政缴拨款关系的行业协会商会,在成立时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全民所有制单位、个人共同设立的,并且投入的资产权属关系明确,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的,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划分产权;资产权属关系不明确,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原始文件材料无法判断产权归属的,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应当明确为国有资产。
会费收入形成的国有资产可继续使用
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行政机关无偿提供给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经清查核实后,过渡期内原则上继续由其使用,不再履行报批程序。如确需涉及国有资产变动或者使用方式改变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报批,批复结果作为资产使用方案的附件。过渡期内,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资产管理方式不变,仍由行政机关承担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职责,具体管理参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过渡期结束后,对由会费和服务性收入形成的国有资产,仍然不改变其原来的使用方式,继续由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对财政性拨款及其他方式形成的国有资产,可以采取有偿使用、分阶段收回、划归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业协会商会清算注销时收回等多种方式进行管理,确保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记者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