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省内流转
《意见》提出,在保障国定贫困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流转使用的前提下,允许原中央苏区和特困片区58个县(市、区)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交易流转使用。
优先安排贫困地区增减挂钩指标,对贫困县申报的增减挂钩指标应保尽保,确保每个贫困县至少安排一个增减挂钩项目区。
切实保障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落地空间,各设区市不得将专项安排的扶贫建设用地规划规模抵扣正常分配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扶贫建设用地规划规模主要用于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流转使用和贫困县扶贫项目建设。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新增用地应保尽保
优先保障贫困地区基础设施、特色产业发展、易地搬迁项目等所需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在相关设区市下达的正常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外,继续专项安排国定贫困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每个县600亩。
优先保障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按照全省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和省、县各担50%的原则,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做到应保尽保。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转让纯收益按比例返还
《意见》明确,允许新增费等土地整治资金参与扶贫资金整合,用于贫困地区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转让纯收益按比例返还,对利用贫困村耕地后备资源进行土地开发复垦的,应按不少于其补充耕地指标转让纯收益的1/2予以返还,用于贫困村发展农业生产。
允许高标准农田适度开展旅游等经营活动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等,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农业、休闲度假旅游、农产品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记者修杰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