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小区照明电源被人为剪断
7月5日,记者来到田苏平所在的小区了解情况。记者注意到,该小区都是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建的平房,地势比较高,距离永修县城的多所学校以及永修火车站很近,田苏平周围有许多房屋已经拆迁,只有田苏平等少数几户的房子未拆。
田苏平告诉记者,他家的供电用户编码号为5510001900。6月29日晚上,自己房子的照明用电及其电表箱,被人为地剪断、拆卸。第二天,他就向国家电网95598电话投诉反映,接线员工号为6848。22时许,永修县供电公司来电,说明因为晚上不方便,承诺次日早上八点钟即汇报解决。7月1日上午,永修县供电公司有人打电话他,要求他给95598去电话说明“不投诉他们”;不久,供电公司又有一人来电话称,是镇拆迁办的让他们断电的。当天中午12时许,田苏平再次致电国网95598投诉,接线员工号为3327。答应转江西、九江负责处理。然而时至今日,再无任何单位或个人联系他,更没人恢复他家合法用电。
田苏平认为,自己的房屋共有一百多个平米,属房改房。自上半年启动征迁工作以来,因补偿安置方式未协商一致,自己没有在县拆迁办要求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于是,他们就采取停电的方式逼迫我搬迁。”田苏平说。
“自始至终,我没有拖欠供电公司一分钱电费的,供电公司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凭什么一声不吭偷剪我家照明用电?拆卸我家电表?我是交了钱开户的合法用户,至今还预存了一大笔电费。在此,我要强烈地的谴责供电公司这种违法恶劣行径,并将依法维护自己作为一名公民的合法权益。”田苏平激动地对记者说。
田苏平家的照明用电被切断
B、 供电公司称是拆迁办的要求
5日下午,记者来到永修县供电公司。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因在九江开会,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将记者带到该公司副总经理童英杰的办公室。
“我们公司老总不在家,对于田苏平家的照明用电被切断一事,我们公司也是无可奈何,同时也完全是执行上面的意图。好多东西我不便表态,要不,我安排一个人带你去一趟涂埠镇拆迁办,他们的说法更准确。”听说记者是来采访,童英杰对记者这样说,“田苏平现在到处告状,这件事还告到了国家电网以及省公司,但我公司也作了回复。”
随后,童英杰安排涂埠镇供电所的一位姓周的所长带记者前往该镇拆迁办采访。
C、 拆迁办称短暂切断还会恢复
在永修县涂埠镇拆迁办,一位姓郭的负责人接待了记者。
“为了做田苏平的思想工作,我们县里的有关领导不知给他打过多少次电话,还约见过多次,工作总是做不通。”郭姓负责人对记者说,“当然,切断田苏平家的照明用电,我们也是有依据的,因为田苏平与自己所有的单位——永修县国税局有签过协议。”
“其实,拆迁田苏平所在的小区,先后曾经断过好几次电,但都最后还是恢复了用电。由于在拆迁过程中不便操作,切断个别人家的照明用电也只是暂时的做法,最终还是会恢复他们正常用电的。”郭姓负责人向记者解释。
然而,记者从永修县拆迁办采访已过多日,田苏平仍然在反映,他家的电被切断10余天了,仍然没有恢复供电的迹象。
D、律师称断电逼迁涉嫌违法
对于镇拆迁办的说法,田苏平表示反对:“对我们小区启动改造拆迁,我并不反对,而且积极配合,所以与单位签订了一份协议。但是,涉及到个人利益问题,我也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我并没有拆迁单位或者货币补偿单位签过任何协议!”
针对供电公司在没有告知用户的情况下擅自断电的行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的张杨律师认为:供电公司擅自断电源涉嫌违法。
张杨表示,中央虽然三令五申禁止以停水、停电方式逼迫拆迁,但仍然采取这种做法追求拆迁效率的情形,仍然没有杜绝。从法律后果而言,拆迁人或相关单位若肆意采取停水停电方式逼迫拆迁,根据情节轻重,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或者被课以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供电企业中断用户照明用电的合法理由仅限于:1、对供电设施进行计划检修、临时检修、维修而必须暂时中断供电;2、发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或者计划限、停电;3、因用电人违法用电原因而中断供电。”张杨说,“如系因动迁原因中断供电,就构成违法中断供电。被停电的用电人可以通过起诉供电企业的方式要求恢复供电,并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当然,在此过程,用户要注意证据保全。”
张杨称,因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意见,对被拆迁人进行断水、断电等暴力拆迁行为,是严重违法的,完全可以依法对这种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是拆迁工作人员指示供水、供电公司断水断电,则可以对供水、供电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保障公民合法用水、用电的权利,追究违法断水断电的责任;同时可以将作出该行为的部门或个人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也可以提起相应的诉讼程序来维权。”张杨说。
E、链接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图为田苏平家的电表被拆。记者 朱淳兵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