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省人大召开贯彻实施《江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据悉,条例已经于5月25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从9月1日开始施行,标志着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进入规范化、法治化的发展轨道。
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记入社会信用档案
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记入社会信用档案。
应当按照会员人数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针对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条例明确了应当由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向用人单位选派或者在用人单位聘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同时,为加强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保护,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条例从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调动等方面设定了专门的保障性条款。
对于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行为,可以由县级以上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其依法进行处理。
提供虚假资料或毁灭资料最高罚款2万元
条例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细化,针对用人单位存在拒绝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以及拒绝提供、提供虚假资料、隐匿、毁灭资料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其违法行为明确了从二千元至二万元不等的行政处罚。此外,对于用人单位打击报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和反映情况职工的,劳动法律监督员损害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条例也根据情节设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纳入“七五”普法规划
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饶剑明在会上表示,条例正式实施后,将条例纳入工会“七五”普法规划,并作为工会干部、职工培训的必备课程。把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安全卫生等列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重点。
同时,督促各级地方总工会、省产业(局、系统)工会完善本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督促基层工会在年底前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暂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各级地方总工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向用人单位选派或者在用人单位聘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确保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全覆盖。(记者万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