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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法律顾问要成党政机关“标配”
来源:中国江西网-江南都市报 作者:金路遥 程梦莹 时间:2016-12-22 

在江西,法律顾问要成为党政机关的“标配”。12月21日,记者获悉,江西省近日出台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2017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完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制度;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健全法律顾问制度、设立公职律师;国有企业应当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要建法律顾问队伍

《实施意见》明确,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可以从法学专家、律师中外聘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市、县(市、区)、乡(镇)同级党委和政府可以联合外聘法律顾问,为党政机关提供服务。党委和政府可以分别统一外聘法律顾问,为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服务。另外,各级党政机关根据《实施意见》设立公职律师,公职律师是指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听取法律顾问意见

根据《实施意见》,党政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交由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