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牵头示范作用,挖掘政府法制机构自身的专业优势和职能特点,为化解行政争议搭建第三方调解平台,江西就政府法制机构试行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提出了相关指导意见。
六类事项不予进行行政争议调解
意见明确,行政争议调解的案件来源为行政复议案件、超出法定申请期限无法进入行政复议程序的行政争议案、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或者需要政府协同调解的行政争议案件以及政府领导交办的行政争议案件。
其中,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有可调解内容的行政复议申请,在依法受理前,通过向申请人释明行政调解制度引导申请人选择案外调解程序解决行政争议。
政府法制机构参与或者主持调解的必须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对下列六类事项,不予调解:
人事争议、内部管理纠纷等非行政争议;涉及与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争议;已经信访、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作出结论性意见、裁决、决定的事项;正在其他机关信访、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审理、处理程序中的事项;没有可调解内容或者调解诉求不明确的;其他不宜调解的事项。
除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或者政府领导交办调解的情形,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参与调处本级政府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外,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原则上参照行政复议案件的层级管辖制度,受理调处行政相对人与本级政府部门或者与下一级政府之间的行政争议案件。
行政争议调解期限一般不超45日
江西省明确,行政争议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及时、便民,注重效果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者调解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行政争议调解程序包括启动、调解和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环节。
由行政争议相对人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申请主要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形式,以口头形式提出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人签名确认。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同意立案前调解的,应当先行取回行政复议申请,并提出行政调解申请。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申请人提出行政调解申请之日起2日内,书面征询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意愿。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征询意见函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案件基本情况及协商处理方案等书面材料。行政机关10日内未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的,视为拒绝行政调解。收到行政机关相关书面材料后,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群体性的行政争议案件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行政争议案件,政府法制机构在受理前还应当报请本级政府同意。政府法制机构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明确2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意见明确,通过行政调解,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调解协议。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事先制作格式化调解协议;对能够即时履行、案结事了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但应当及时登记案件基本情况、保留会议记录等原始资料。
行政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45日,重大复杂、当事人申请延长调解期限的,可以延长15日。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制作终止行政调解书,并交付当事人。终止行政调解的,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信访等渠道解决。
对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政府法制机构还应当在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或者调解终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形成行政调解工作报告呈报政府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