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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规范和完善河湖长制制度 江西力争成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全国样板”
来源:市场信息报 作者:朱淳兵 时间:2018-08-21 

市场信息报讯(本报记者 朱淳兵 摄影报道)不断规范和完善河湖长制制度,力争成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全国样板”。8月20日,记者从江西省河长办获悉,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河湖长制制度,力争成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全国样板”,江西对《江西省河长制省级会议制度》《江西省河长制信息工作制度》《江西省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江西省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办法》《江西省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五项制度进行了修订。《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河长制省级会议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47号)同时废止。

江西境内水系发达,主要有鄱阳湖和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大河流,以及九江长江段和东江流域等。新修订的《江西省河长制湖长制省级会议制度》明确,省级总河(湖)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总河(湖)长或副总河(湖)长同意,可另行召开。会议主要事项为研究决定河长制湖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湖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河长制湖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

省级河(湖)长会议则根据需要召开,并按程序报请省级河(湖)长确定,会议主要事项为贯彻落实省级总河(湖)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省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省河长办公室办公会议和省级责任单位联络人会议,均将不定期召开。

新修订的《江西省河长制湖长制信息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信息公开制度、信息通报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等。

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县级以上河长办公室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开应让公众知晓的河长制湖长制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河(湖)长名单、河(湖)长职责、河湖管理保护情况等;信息通报制度,主要针对河(湖)长履职不到位、地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河湖管理保护中的突出问题等实行通报,被通报的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报告,确有困难的需书面说明情况;信息共享制度明确,共享内容为河湖水域岸线、水资源、水质、水生态等方面的信息;信息报送制度对顶,报送频次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简报》每月报送1至2次,《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专报》视情况而定,年度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

新修订的《江西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办制度》,适用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省级督办。

督办分为责任单位督办、河长办公室督办、河(湖)长督办。督办形式分为日常督办、专项督办和重点督办。《江西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办制度》明确规定,对河湖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主要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办。

主要采用"督办函""河(湖)长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责任单位"督办函"由省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省河长办公室"督办函"由省河长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或专职副主任签发;省级"河(湖)长令"按程序由省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或相应的省级河(湖)长签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

新修订的《江西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规定,省河长办公室负责牵头对全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开展专项明察暗访,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省级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清河行动"分配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负责牵头对相关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督察,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督察结果将纳入全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督察过程中发现的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度严重滞后等问题,由省河长办公室下发督办函,并抄报省级河(湖)长,必要时通报全省。督察结束10个工作日内,牵头单位向省河长办公室提交督察报告。省河长办公室按一市一单方式,将督察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相关设区市和县(市、区)。

新修订的《江西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办法》也规定,考评结果将纳入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责任追究则纳入《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对违规越线的责任人员及时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