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致人右眼伤残 生产厂商被法院判决承担责任
来源: 作者:周晓琪 陈娜 时间:2017-01-19
市场信息网(通讯员 周晓琪 陈娜)燃放烟花致人右眼伤残,生产厂商被法院判决承担责任。近日,九江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品销售责任者纠纷案,徐某燃放烟花致右眼伤残,生产厂商被判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015年除夕夜,徐某帮邻居放烟花,没料到燃放后还没来得及跑远,烟花就出现炸筒现象,将徐某眼睛炸伤,当时被送往瑞昌市某医院进行救治,因伤情较重,于除夕夜凌晨紧急被送往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徐某右眼失明,加上右眼球萎缩致七级伤残。徐某伤情稳定后,为索赔提起诉讼。法院受理该案后,烟花销售商提出追加生产厂商为被告,为防止销售公司是在推卸责任,在征得原告同意后,法院依法追加生产厂商为被告。
法院经庭审认定,徐某的损伤是在烟花爆竹燃放过程中烟花炸筒、散筒所致,其原因系产品质量存在缺陷,故作为生产厂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后承办法官积极进行判后和解工作,生产厂商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提醒:红白喜事、重要节日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但是烟花爆竹具有危险性,容易导致人身伤害。消费者因购买的烟花爆竹的质量存在问题,导致自己人身损害的,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