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信息报(通讯员 张 娅 摄影报道)8月11日下午,长江干流江西段环境资源法庭来到瑞昌市横港镇红光村大洼周家祠堂前,巡回开庭审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这是该法庭成立以来审理的第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院副院长李斌担任本案审判长,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参加庭审。横港镇村组干部及红光村周边群众60余人旁听了案件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被告人周某高未办理采伐手续使用汽油锯将瑞昌市横港镇红光村“流水泉”山场的7棵樟树砍伐并按照规格裁截,随后雇请刘某妹、周某梅、刘某花和乐山“老雷”将裁截好的樟树装上四轮农用车运往洪岭木材加工厂内存放。经江西省科学院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流水泉”山场被砍伐的7棵疑似樟树的物种类别均为樟科香樟,属国家Ⅱ级保护野生植物。经瑞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砍伐的7棵樟树价值人民币8300元。
庭审中,被告人周某高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瑞昌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周某高的犯罪行为侵害了野生植物资源,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承担周某高承担生态修复义务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人周某高虽于案发后补植樟树苗23株,但补植的樟树苗规格较小,不符合林业主管部门生态修复方案的标准,应按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生态修复方案》另行补植。
鉴于被告人周某高具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前科的酌定从重情节,以及具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犯罪时年满七十周岁,案发后积极进行生态修复,具有悔罪表现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综合予以评判,遂当庭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周某高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责令被告人周某高于2021年3月31日前按照瑞昌市林业局出具的《樟树补植复绿生态修复方案》在瑞昌市横港镇红光村“流水泉”山场补植樟树35株。
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
法庭教育阶段,审判长普及了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及国家对珍贵植物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政策,并提出香樟系国家Ⅱ级保护野生植物,就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罪的定罪量刑向公众进行了释明:采伐一棵野生香樟就构成犯罪,采伐二棵为情节严重,在三年以上量刑。樟树是江西的省树,江西的气候、土壤等条件极其适合香樟的生长,瑞昌的野生香樟数量较多,该市村民及村组干部心存侥幸心理,基于营利或修路、修水库等擅自砍伐香樟的案件常有发生,希望当地百姓及村组干部以本案为诫,增强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在法治的轨道内实施生产、生活行为,爱护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珍惜和善待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庭审结束后,该院结合巡回开庭,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将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相关法规及典型案例印制成册,发放给参加庭审的村组干部及旁听群众,引导群众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主动学习法律知识,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做生态文明的践行者、推动者。
据悉,长江干流江西段环境资源法庭自2019年6月28日成立以来,积极稳妥地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截止目前,该院已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35起。该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中注重刑事打击与生态修复并重,对破环境案件加强环境补偿力度,体现司法修复性;同时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到被破坏的环境资源当地,以案释法,引导群众树立环保意识,规范群众行为,预防破坏环境资源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