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法院:【我为群众办实事】为他人代偿购车款后向四被告追偿,法院促成调解当场履行
来源:市场信息报 作者:刘福山 时间:2021-10-31
2017年,被告王某在原告浙江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货车一辆并在银行办理分期付款,原告为王某在银行提供担保,被告柯一、张二、王三为王某在原告处作担保。后王某无力偿还贷款,原告代为偿还了借款和利息。原告起诉王某等四人,要求偿还代付款及利息41000元。
立案后,承办法官在联系四被告的过程中发现王某和柯一已不在户籍地居住且电话成为空号,被告张二与王三的电话无人接听。承办法官多次尝试拨打张二和王三的电话,最终首先与王三取得联系,再通过王三联系到了张二,通过张二添加了王某微信,又通过王某添加了柯一的微信,最终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了四被告开庭时间和地点。
开庭当日,王某和柯一到庭,经过庭前调解,王某当庭支付35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撤诉,该案得以圆满解决。(文中皆为化名)
通讯员 刘福山 摄影报道